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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通知,上市公司(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增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下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8号公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不难从上述两个财税文件解读出,个人从上市公司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只要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就能享受不同的差别化征税的优惠政策。
二、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通知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以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对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先分配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否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可以参考下相关税务部门的答复:
1、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2、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内容: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参考厦门及宁波税务部门的答复,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三、合伙企业合伙个人对外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按20%还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表:
而在2001年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对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息、股息与红利所得,明确,确定了与经营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不同的税率。具体规定如下: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分别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其中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也享受同样的优惠。
问题:
1、之前不少地方存在核定征收方式,对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及股利分红进行核定,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从2022月1月1日开始执行,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将核定征收这条路堵死了,大家千万不要在往枪口上闯了!
2、对于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没有按穿透的方式享受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未来股权架构的设置可能也会发生比较大的影响。
目前大量的企业在注销个独和合伙企业,说明政策的影响还是蛮大的,所以大家在股权架构设置的时候还是需要多点思考。
如果一家法人公司从一家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否是免税收入
主要是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质及税收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税收特点
合伙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税务上被视为“透明体”。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不是由企业本身缴纳,而是由合伙人按照其分配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人的收入与企业的盈亏紧密相连,他们的所得并非像公司员工那样获得固定的工资或薪金。
二、合伙人收入的税收处理
合伙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利润、股息、利息等。这些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后,由合伙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人的“工资”并不单独作为个税申报项目,而是纳入其整体经营所得中进行税收处理。
三、合伙人工资与个税申报的关系
由于合伙人的收入已作为经营所得处理,并且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工资不需要单独申报个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可以逃避税收责任。相反,他们需要根据实际分配到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
合伙人工资不申报个税的原因在于合伙企业的税收特性及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人的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分配,并由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可以逃避税收责任,而是要求他们根据实际所得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2-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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