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吴长江的辞职事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吴长江的辞职事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12年5月25日,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宣称,董事长兼CEO吴长江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吴长江同时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并无分歧。据悉,雷士照明现任非执行董事阎焱接任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一职则由张开鹏接任。 翻出当初雷士照明赴港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上面明确指出其上市保荐人包括高盛,而高盛旗下公司也是雷士照明的股东。截至雷士照明上市时,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软银赛富、高盛分别拥有30.73%和9.39%的股份,而软银赛富当时的股份已经超过了吴长江持有的29.33%股份,是第一大股东。2011年年报显示,软银赛富持有雷士照明18.33%股权,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业内人士大多认为,吴长江此次辞职是对前述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抗争。港交所最新资料显示,吴长江于2012年5月11日,场内增持公司好仓200万股,耗资532万港元,成交均价2.66港元。变动后吴长江持股6.3亿股,持股占比达19.95%,但仍与两家投行的股权存在不小的差距。
事实上,这已是吴长江二次离开雷士———2005年雷士照明曾爆发主导权之争,吴长江一招“以退为进”在经销商的力保下取得公司控制权。业界猜测,吴长江依然会像第一次那样再回雷士。
公开辞职后,吴长江连发两条微博,就辞职一事进行了回应。他表示:“由于我近期身心疲惫,想休整一段时间,所以辞职”,并称“等我调整一段时间,我依然会回来的,我为雷士倾注了毕生的心血,我不会也永远不会放弃。”
雷士照明23日晚公告,该公司创始人、现任CEO吴长江已于6月21日的股东大会上当选执行董事。这意味着,吴长江经历过去一年的波折,正式重返雷士董事会。 1965年,吴长江出生在重庆铜梁农村。1985年,由于高考发挥失常,这位四川省优秀学生干部,与心仪的清华大学失之交臂,被西北工业大学录取,学的是飞机制造。毕业后吴长江被分配到陕西汉中航空公司,有了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1992年,就在即将被提拔为副处长的前夕,他选择了辞职,怀揣“老板梦”,只身来到深圳。
开始时,他在一家台资企业做保安。但他知道,这绝不是自己南下的追求。四五个月后,他来到番禺,进入一家港资灯饰企业打工。几经磨炼,他总结出“老板定律”:首先要能吃苦;其次是胆子大,有风险意识;第三是具有商业意识。他发现自己以上条件都具备,另外,自己读的书比许多老板多得多。
10个月后的一天,吴长江的存折上有了1.5万元。他径直来到老板面前,告诉他自己要辞职办厂。
1994年,总资本10万元、股东6人的惠州明辉电器公司成立了,由吴长江全面负责。
公司的第一张订单让吴长江记忆犹新。一个香港客商要2万只变压器,要求两周内交货。熟悉这一行的都清楚,单是开一个模具就要1个月,但吴长江毫不犹豫地接了单。一周时间画图、开模,10多人连续干了几个通宵,最终交了订单。这笔生意赚了20多万元。这一年,6个股东每人分了3.8万元。 一年后,吴长江完成了最初的资本积累。
1998年底,吴长江联合两个高中同学凑齐100万元,成立了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当时,飞利浦、欧司朗、松下等跨国照明行业巨头已进入中国,在珠三角一带的照明企业已超过3000家,“雷士”在“内忧外患”中坚定地扬帆起航。
“渠道、诚信、品牌”是“雷士”亟待攻克的三大难题。可吴长江首先解决的却是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先定目标,再建工厂,营销未动,战略先行”——这是“雷士”创立之初谈及最多的16个字,也是“雷士”一贯的作法。
2000年,一批已经卖出的价值200多万元的产品发现了质量问题。是召回产品还是夹着皮包走人?在这生死攸关的时刻,吴长江选择了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决策:召回全部问题产品。有职工提出把雷士商标抹去后再销售,被他断然否决。“雷士”以净损失200多万元的代价,创立了在照明行业率先实行的产品召回制度,从而赢得了市场信誉。当年年底,“雷士”的销售额达到了7000万元。
销售额在不断地增长,吴长江又决定在行业内第一个推行专卖店模式。“雷士刚起步,产品连半壁墙壁都摆不满,开什么专卖店?”很多人不理解。但吴长江坚持了自己的想法。2000年7月,第一家专卖店在沈阳开张。一年之后,这样的店已经有了十几家,经销商反映挂了牌子的店要比不挂牌子的店销售好得多。渐渐的,有经销商主动找上门要求加盟。 2005年,在市场上迅猛崛起的“雷士”,企业内部却经历了一场大多数民营企业所共同经历的“地震”。
三个股东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其他两个股东认为,前几年一直在投入,现在赚钱了应该分红;而吴长江认为,企业做得还不够大,赚来的钱应再投入。
双方互不让步,股东之间最后摊牌。由于对方占有55%的股份,吴长江只有45%的股份,虽然对方并不参与管理,但为了平衡关系,吴长江让出了董事长的位置。他被要求领走8000万元后彻底退出“雷士”。
然而,就在吴长江签订协议退出后的第3天,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吴长江刚离开惠州,就接到了一位供应商的电话,要他赶紧回公司。
一回到惠州,他就被直接带到了公司大会议厅。厅内,全国各地200多个供应商和经销商,还有公司的中高层干部,黑压压地挤满了屋子,另两个股东被围在中间。现场还挂起了“雷士战略研讨会”的横幅。
最后大家决定举手表决吴长江的去留,结果是全票通过他留下。另两个股东表示退出。由供应商、经销商“反水”,决定一个企业高层的人事变动,这开创了企业发展史的先河,惊叹业界。
“事到万难需放胆,境当逆处仍从容。”吴长江始终秉承着重庆人的性格。“公司地震”后,“雷士”反倒迎来了更辉煌的业绩。2006年,“雷士”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不但在惠州建立了工业园区,还在重庆万州、山东临沂分别斥资数亿元,打造西南、华北地区最大的照明基地。
“雷士”的异军突起,不但赢得了菲利浦的尊敬,而且让高盛、软银等跨国投资公司闻讯而来,凭借国际投资背景,“雷士”一跃成为国内最具国际化潜质的中国照明企业。 照名创业者和风投争端风波
江步入资本局:
第一阶段
1998年底,吴长江出资45万元,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与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从股权结构看,吴长江占比45%,另两人55%。
做大后,这赚的钱怎么用,几个人的看法就不一样。2005年董事会上大吵了一架后,决定分家。方案是:企业作价2.4亿元,自己从企业拿走8000万元,作为交换,自己的企业拥有的股权归其他两位股东所有。胡、杜欣然同意,随即签署协议。后来胡杜二人各拿8000万元离开。
第二阶段 从胡、杜离开到IPO上市
胡、杜两人离开,也让雷士资金一下处于短缺之中,吴求助于柳传志,邀请联想入股雷士,在柳的联系下,与联想控股有合作关系的叶志如通过正日公司借款给雷士200万美元,并在后来“债转股”。
2008年,为增强技术能力,以现金+股票的方式收购了世通投资有限公司。由于现金不足,再次融资。在该次融资中,高盛与软银赛富联合向雷士照明投入4656万美元,其中高盛出资3656万美元、软银赛富出资1000万美元。此时,第一大股东变成了软银,吴跌为第二大,而高盛第三。
第三阶段 长江败走
2011年7月21日,雷士引进法国施耐德电气作为策略性股东,由软银赛富、高盛联合吴长江等六大股东,以4.42港元/股的价格,共同向施耐德转让2.88亿股股票。施耐德耗资12.75亿港元,股份占比9.22%,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
2012年5月25日,吴长江被毫无征兆地“因个人原因”而辞去了雷士照明一切职务,而接替他出任董事长的则是软银赛富的阎焱,接替他出任CEO的则是来自于施耐德并在施耐德工作了16年的张开鹏。
风波转折 吴长江或很快将回归雷士董事会
沸沸扬扬的雷士内讧迎来转机,三大股东停止隔空喊话,当面会谈。记者昨日独家获悉,雷士照明原创始人吴长江已答应“阎三点”,很快将回归雷士董事会。 1998年底,吴长江创立雷士照明,提出并充分实践“创世界品牌,争行业第一”的经营理念,在行业率先导入品牌专卖模式和运营中心模式,先后领导了中国照明行业的“品牌革命”和“渠道革命”。
职务罢免
8月8日,雷士照明发布公告称,董事会通过决议罢免吴长江的首席执行官(CEO)职务,由董事长王冬雷接替。王冬雷表示,吴长江涉嫌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他嗜赌成性,欠下4亿元的赌债。
华为英国董事长的辞职是否为了和华为撇清关系呢?
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及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以下就董事长主动辞职的效力、先予执行在本案的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性、与直接诉讼的区别、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以及如何保护公司、小股东利益等法律问题作一探讨(来作答)。
一、股东派生诉讼产生的原因及特性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股东自身,而是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已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之为派生诉讼。其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一方面,该股东代替公司起诉,类似于诉讼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另一方面,该股东提起诉讼又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类似于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
(一)股东代表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利益 的终极所有者,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利益必然会简接受到损害,但由于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实体,其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股东一般无权干涩,只能交由公司自行决定。而公司的所有权于经营权分离,公司日常经营大权大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而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的监督制约能力较弱。当侵害公司利益者为完全与公司无涉的第三人时,董事会关于是否对其提起诉讼的决定通常不会招致股东对其合理性的怀疑。但若侵害公司利益者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时,由于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存在,董事会不能起诉或不起诉的情况常常发生。
事实上,把持公司经营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从个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出发,在公司利益受损害而有利于其个人利益或其代表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忠实、善良管理义务,故意放弃对公司利益的保护,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从而达到为其个人或其代表的股东谋取利益的目的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时,公司利益受损直接影响公司其他股东或小股东的利益,呈现出社会交易秩序的不平衡状态。法律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为保护公司利益通过行使诉权保障公司利益进而也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就成为必要。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与个别股东直接为维护自已的权益而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同:
1,提起的主体和依据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其提起诉讼的依据不是股东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了非法侵害而是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从而使股东的合法权益间接的受到了侵害。
2,诉讼的目的不同。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母的在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利益的侵害,而股东直接诉讼是为了股东自已的利益不受侵害。
3,诉权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可以分离为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由原告股东享有,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而直接诉讼的诉权不存在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得得分离,均归原告实际享有。
4,诉讼结果的归属不同。股东代表诉讼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产生既判力,公司和其他股东不能就同一诉讼理由和事实再行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中,因为只存在股东单一诉权,不论原告股东胜诉或败诉,都由其自身承担此种利益或不利的后果。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定阐释
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利益,制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由于股东的派生诉权真正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如果让股东无限制地行使这一诉权,有可能出现股东利用该诉权谋取个人私利,破坏公司正常生产次序或损毁公司商誉的行为发生。因此,各国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都规定了一定的前提条件,我国也不例外。结合我国公司法,主要有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 ,原告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表现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要求。为防止恶意竞争者出于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之目的,而在侵害行为发生后受让公司股份、专营诉讼,各国普遍采用了“同时所有权规则”,即在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时,公司某一股东必须是在公司遭受他人损害时持有公司的股份,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并且在进行诉讼期间,他仍然时公司的股东。
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不设持股比例限制。而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固定期限的限制方法,即原告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此外,下列情况下在侵害公司行为发生时并不持有公司股份的某些股东应该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其一,在侵害公司行为被公开披露或被告知之前受让股份的股东;
其二,在具备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法人股东由于合并或分立而丧失法人资格时,慨括继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
其三,在具备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取得此种股份的继承人。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必须始终持有公司股份,不得出现中断,否则即丧失原告资格。
第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股东代表诉讼是作为原有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失灵的补救设计存在的,故其适用的前提要件之一就是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的用尽。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时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的用尽。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是指股东在公司遭到违法行为的损害后,不能马上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公司的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只有在请求已落空或注定落空,救济已失败或注定失败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这里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救济诉诸的对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适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提起诉讼。监事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二是救济失败的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必须用尽内部救济,因此,只有证明救济失败时才能提起诉讼。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已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类型及举证责任分配
从我国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不难看出,股东代表诉讼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型;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型。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要称但败诉的后果。对于第一种类型的股东代表诉讼,由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专门性和技术性,且股东代表诉讼的普通股东很难取得有关公司经常活动的相关证据,因此普通股东要 取得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侵害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以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岑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之规定,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第二种类型的股东代表诉讼,由于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知情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权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证据可以通过上述方式甚至法律途径予以获得,因而其举证责任应以提起诉讼的股东举证为原则。
四、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在公司代表诉讼中原告应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是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他人或者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因源于公司而不是原告股东,这使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案件的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必须参加诉讼。一方面,股东之所以提起派生诉讼,正是由于公司本身不愿意或不能提起诉讼,从这点上讲,公司有股东的利益是相冲突的;另一方面,如果股东胜诉,直接受益的将是公司,股东只能间接受益,从这点上看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在我国《公司法》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五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是原告;第二种认为是被告;第三种认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四种认为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和第三人;第五种认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主流的观点是第一种和第五种。在这里赞同第五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公司不可能作为原告。因为原告是以自已的起诉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由于公司对侵权行为的懈怠态度,当少数股东起诉时,公司的原告资格已丧失。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和原告股东构成共同原告呢?但被认为也不妥当。因为公司不同意对侵害热提起诉讼已经构成对少数股东的不作为责任;其次,公司也不能作为实质的被告。因为确定被告是依诉请,派生诉讼的诉请是保护公司利益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而公司不能损害自已;再次也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原告股东所行使的请求权恰恰是公司所享有的请求权,公司并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另外,原告股东系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且胜诉所得一概归入公司,公司对所争议标的并无通过形使独立请求权而将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均列为被告的必要,所以,公司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后,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和诉讼实践,可以将公司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样的话,将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得到更多的理解,以解决现在公司法中对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尴尬局面。
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不久前由媒体曝出的华为英国董事长约翰?布朗(John Browne)宣布将于2020年9月辞职的消息,从中可以轻易地解读出?退出华为以明哲保身?的隐藏信息。
所以说,约翰?布朗的辞职就是为了和华为撇清关系?这个说法是没错的。
这位约翰?布朗是何方神圣?网络上可以搜到好几个约翰?布朗,但是我们这里谈的是那位任职华为英国董事长并即将离任的约翰?布朗。
体面的西装,含蓄的微笑,面上被岁月刻满风霜,约翰?布朗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一位风度翩翩的绅士?但可不仅仅只是绅士那么简单。
他的履历似乎非常简洁:
1995年,被任命为BP集团(英国石油)的CEO后,用了短短7年的时间,就将英石油一手打造成了全球第二大的石油公司。
2015年2月,受邀就任了华为英国董事会主席。
2020年7月,宣布将于同年9月辞去华为英国董事会主席的职务。
虽然履历中的文字非常简洁,但当我们看到他所任职的公司和职务后,立刻就会明白,无论是年轻时还是现在,无论是在政界还是商界,约翰?布朗,都绝对称得上是一位神通广大的人物。
英石油是什么?那可是英国的石油巨头,英国的、石油巨头,这两个词划重点,自己体会,能在英国担任这家石油公司的一把手,虽然难度没有在美国石油干那么大,但也绝对得是手眼通天之辈,才吃得开的。
可就是这样一个牛逼哄哄的大人物,如今迫于压力宣布主动辞掉华为英国董事长的职务。
约翰?布朗的明哲保身意味着什么?约翰?布朗辞职一事,其中释放出的信号非常明确,摆明了就是明哲保身,摆明了就是要和华为撇清关系。
单是这个的话真没什么好解读的,根本就是一目了然的事情?
试想,约翰?布朗这么牛的一个商界大牛,本身就代表着宝贵到难以估量的商界、政界人脉资源,而他之所以会愿意出任华为英国董事长,自然不可能是为了?保卫世界和平?,只可能是为了利益,而华为为了请到这位大牛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巨大到超乎想象。
所以现在,人家宁愿放弃这份巨大的蛋糕,也要辞职走人,这说明了什么?
约翰?布朗辞职此举明显就是为了自保,这件事本身并没有什么好解读的。
但是,他做出要和华为撇清关系的姿态?这背后意味着什么。
那就非常的值得玩味了。
关于“吴长江的辞职事件”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admin]投稿,不代表知识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nsome.net/cshi/202501-13553.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知识号的签约作者“admin”!
希望本篇文章《吴长江的辞职事件600642股票》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知识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吴长江的辞职事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吴长江的辞职事件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2012年5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