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归还募集资金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归还募集资金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上市公司归还募集资金 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
好消息啊,借了就必须按时还啊。过期不还,就是违规,股东不干了。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一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指的是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其实就是增资,只不过吸收投资的对象(也就是投资的股东)是广大的股民。
因为股市中股民人数众多,发行股票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股民投资的钱,并且都是溢价发行(一股面值1块钱,但是可以得到几块钱甚至炒到几十上百块钱),这样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般就可以其他公司有一种更加方便容易的方式获得资金
而对于这个公司原有的股东,因为每股价格上升了,他们本来持有的股份也就涨价了,所以相当于就赚钱了
其实你上面的说法不全面,因为股市有风险,可能涨也可能跌,还可能被中止上市,但是对于原来的股东,公司刚上市的时候,一般股价都会被炒高的,那样他们本来持股的价值自然就升高了,所以相当于他们就自动的赚钱了
这不能完全说是谁玩弄谁,炒股本来就有赔有赚,当然也少不了有庄家操控,但是股民要炒股,股市本来就有风险,真要说也只能说一耿愿打一个愿挨,也不乏从股市赚钱的股民
用自有资金归还集募集资金对是利好吗
理论上表示出资方看涨行情,属利好。
但即使是高手也有看走眼的时候、或者突遇政策风险等等。
公司将募集资金补充到流动资金,为什么在使用期限后要归还?
你说不是一个概念,打个比方来说,你开了一家公司,生产产品A,现在想投资新产品B,但缺少资金,你拉了10个人募集资金100块,这10个人把钱给你意谓同意你用这100块,生产B。这时你的产品A缺少流动资金,你是不可以动用这100块的,因为这10个人耽时借钱给你是看中你的产品B,而不是产品A,当募集资金补充到流动资金,公司应该开董事会,这10个人同意了,才可以,但一个钱一定要还的,并说明还的条件,主要还是防公司圈钱,现不少企业 的增长点都是圈钱得的利息。如果是产品B缺少流动资金,这就不叫募集资金补充到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期归还时利好还是利空.请教高手
短期来看属于中性偏正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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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
募集资金及其投向有什么规定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再次归还是不是说明上市公司赚钱了
不一定,你拿一万块钱做生意,赔了五千,借我四千,后来把赚的四千还给我,算是用流动资金归还的,但是你现在还是只有五千,赔了五千,就算赔钱,你也得先把人家的账还了,就是这么个意思
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指该股票增发股票、发售债券等募集到的款项存入伐指定账户,一般这些募集到的钱都有定向的用处,为避免挪于它用,这个账户的资金都是由多方监管的。
关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归还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是利空吗
不是。募集资金应该投向有较高回报的项目,这样股东才有利益,补充流动资金不产生任何利益,通过银行借款就可以达到目的。这种消息算是负面消息,上市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对股东的不负责任。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x0d\《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d\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d\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程序:\x0d\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d\(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程序:\x0d\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程序:\x0d\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d\(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d\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d\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9、募集资金结余\x0d\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d\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d\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d\?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法及其过程?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相关法律法规\x0d\《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d\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d\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程序:\x0d\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d\(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程序:\x0d\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程序:\x0d\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d\(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d\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d\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9、募集资金结余\x0d\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d\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d\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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